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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高涉嫌故意杀人罪--缓刑辩护成功

2014-06-24 21:48:13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高死刑,立即执行。赵高不服,提起上诉,区桂福律师接受其委托担任辩护人,经查阅卷宗材料,会见上诉人赵高,发现本案一重要情节:上诉人作案后曾对被害人做过人工呼吸进行救助,并导致呕吐,呕吐物沾到上衣T恤衫上这一事实被忽视!区桂福律师根据赵高提供的线索从看守所储藏室提取到赵高作案时穿的上衣T恤衫,并对其依法申请DNA鉴定,后经深圳市公安局(2008)1835号鉴定书认定,证实赵高的T恤衫上有可疑斑迹,该可疑斑迹与被害人基因型一致。辩护人由此推断:不能排除上诉人关于事后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事实!因为,如无上诉人对被害人进行人工呼吸,则不会在上诉人的呕吐物中发现被害人的基因型。

      据此,区桂福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6条第三款,“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的规定,提出对上诉人赵高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等,为二审判决实际采纳,区桂福律师并协助做通被害人家属工作,获得其谅解。二审遂改判上诉人赵高死刑缓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