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一、应当免除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二、可以免除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三、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胁从犯 第28条 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处罚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删)
四、应当减轻 1.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五、可以免除或者减轻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六、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6.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新)
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从犯
八、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预备犯 第22条第2款 可以比照既遂犯
九、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第17条第3款
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未遂犯 第23条第2款 可以比照既遂犯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5.自首的
6.有立功表现的
十一、可以从轻处罚 1.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十二、可以减轻处罚 1.犯罪嫌疑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十三、应当从重处罚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累犯 第65条第1款 修正案(八)第6条: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动的
4.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刑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 第106条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第109条第2款 修正案(八)第21条
6.武装掩护走私的 第157条第1款 修正案(八)第28条: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徇私舞弊犯刑法第168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之罪的 第168条第3款
8.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9.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11.奸淫幼女的
12.猥亵儿童的
13.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之罪的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6.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
17.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
18.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19.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20.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21.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22.司法工作人员组织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 23.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2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
28.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9.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30.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31.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
3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33.索取贿赂的
34.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5.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
十四、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欲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第49条 修正案(八)第3条: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