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的标准和定义
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去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一而再、再而三地“醉驾”,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悔罪认识不彻底,虽然不构成累犯,但是根据立法对具有违法犯罪前科的行为人从重处罚的精神,理应对其排除缓刑的适用。
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醉驾”入刑一年以来,酒驾行为人逃避酒精测试的各种行为屡见不鲜,有的停车后立即狂饮一瓶矿泉水,有的找人掉包,更有甚者强行掉头、冲卡甚至暴力抗法。这些行为增加了公安民警执法的难度,也威胁着公众的安全。对出现这些行为的“醉驾”案件必须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加大遏制和打击力度。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高速公路不同于普通公路,车辆行驶速度更快,发生连环事故的可能性更大,在此情形下的“醉驾”行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危险更大,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醉驾”犯罪。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目前,酒精含量不仅是“醉驾”入罪的依据,同时还是判断“醉驾”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通常认为,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说明其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也越高,其人身危险性就越大。在司法实践中,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对于“醉驾”量刑具有直接的影响,超过200mg/100ml的一般理解为深度醉酒,因此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不宜适用缓刑。
因此“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是各类犯罪缓刑适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适用条件可以也应当参照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立法规定,分别从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去把握。“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9)因此“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条件不宜过于宽松。
被宣告缓刑的“醉驾”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判决生效后即到社区报道并接受矫正。,“醉驾”犯罪分子参加社区矫正的到位率为100%,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到位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醉驾”被告人的缓刑适用效果。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一而再、再而三地“醉驾”,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悔罪认识不彻底,虽然不构成累犯,但是根据立法对具有违法犯罪前科的行为人从重处罚的精神,理应对其排除缓刑的适用。
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醉驾”入刑一年以来,酒驾行为人逃避酒精测试的各种行为屡见不鲜,有的停车后立即狂饮一瓶矿泉水,有的找人掉包,更有甚者强行掉头、冲卡甚至暴力抗法。这些行为增加了公安民警执法的难度,也威胁着公众的安全。对出现这些行为的“醉驾”案件必须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加大遏制和打击力度。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高速公路不同于普通公路,车辆行驶速度更快,发生连环事故的可能性更大,在此情形下的“醉驾”行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危险更大,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醉驾”犯罪。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目前,酒精含量不仅是“醉驾”入罪的依据,同时还是判断“醉驾”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通常认为,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说明其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也越高,其人身危险性就越大。在司法实践中,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对于“醉驾”量刑具有直接的影响,超过200mg/100ml的一般理解为深度醉酒,因此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不宜适用缓刑。
因此“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是各类犯罪缓刑适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适用条件可以也应当参照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立法规定,分别从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去把握。“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9)因此“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条件不宜过于宽松。
被宣告缓刑的“醉驾”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判决生效后即到社区报道并接受矫正。,“醉驾”犯罪分子参加社区矫正的到位率为100%,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到位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醉驾”被告人的缓刑适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