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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青年酒吧逞强伤人获缓刑 竟是嫌别人跳舞难看

2015-01-15 22:15:39

  南充市营山县男青年李太春、刘昆龙,在县城一酒吧消费时,嫌某男子跳舞难看,抢了自己风头,二人看不顺眼,竟用酒瓶、酒杯将其打成轻伤。2015年1月5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太春、刘昆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李太春生于1995年8月,刘昆龙生于1996年5月。两人初中毕业后,均因成绩不好,未继续读高中,而是跟着别人混社会,经常出入于舞厅、迪吧、歌城等娱乐场所。2014年3月11晚,李太春、刘昆龙连喝了两台酒。次日凌晨左右,二人觉得没喝尽兴,便来到营山县城某酒吧内玩耍。过了一会儿,男青年赵军海窜到酒吧舞台上热舞起来。眼见赵军海离自己太近,舞也跳得一般,刘昆龙觉得心烦意乱。于是,他走过去说:“哥,你下去跳,莫绊倒了。”见对方语气不善,赵军海不想惹事,便悻然下去了。见自己的话管用,刘昆龙志得意满地对李太春笑了一下,便上阁楼找熟人喝酒去了。

  等刘昆龙喝完酒下来,李太春上前说:“你看嘛,那个男的又上去跳舞了。”刘昆龙一瞅,果然,刚才被自己喊下来的那名男子又在吧台上跳舞,他心中觉得十分不爽。这时,酒精上头的李太春说:“我去喊他下来!”说完,他便走过去,要求赵军海赶紧从台上下来,莫要丢人现眼。赵军海当晚本来是与几个朋友一起到酒吧来玩的,刚才跳舞时被人喊下去,心里本来就窝火,这次见又有人喊自己下来,他觉得拉不下面子,便与李太春争吵起来。见对方不给自己面子,李太春心中有火,不晓得往哪里发泄。跳了一会儿舞后,赵军海觉得挣回了面子,便返回自己的座位,和同桌的一名年轻男子说起话来。

  刘昆龙见赵军海在盯自己一眼的同时,和同桌的男青年在耳语,他认为肯定是赵军海要找人收拾自己。于是,他对李太春说:“走,我们过去看一下。”说完,他端起喝红酒的高脚杯往赵军海那桌走去,李太春也跟在他的身后走过去。见对方来势汹汹,赵军海及同桌的朋友都把刘昆龙盯到。刘昆龙走拢后,红不说、白不说,拿起高脚杯便往赵军海头上砸了一下,把高脚杯砸了一个缺口,砸完之后,他便往回走。在往回走的过程中,刘昆龙回头看了一眼,这时,李太春已经与赵军海及其同桌的朋友发生抓扯。只见李太春一手抓住赵军海的衣领,一手拿着啤酒瓶,赵军海的嘴角有血流出来,地上也有血。于是,刘昆龙准备转去帮忙。酒吧的保安赶紧冲过来,将刘昆龙拉住。在挣脱保安后,刘昆龙猛地将手中的高脚杯向赵军海脸上扔去。趁这个间隙,刘昆龙和李太春赶紧离开酒吧回到家中。

  经鉴定,赵军海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不久,刘昆龙、李太春二人便被公安民警擒获。案发后,李太春、刘昆龙赔偿了赵军海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2014年12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李太春、刘昆龙犯故意伤害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25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李太春、刘昆龙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称事发当晚喝高了,对被害人的受伤表示深深的歉意,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太春、刘昆龙无视国法,在与人发生纠纷中,使用酒瓶、酒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太春、刘昆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昆龙作案时未满十八同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且与二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