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知识互动平台

专业知识分子奉献爱

袁某等涉嫌假冒苹果注册商标案 辩护律师团缓刑成功辩护

2015-01-24 21:03:09
       案情简介: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袁某在淘宝网开办了网名为"广州市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多款苹果手机品牌的翻新手机。被告人袁某负责收购二手苹果手机及配件,被告人李某负责更换手机零部件,被告人云某负责联系淘宝客户,被告人石某负责打包发货。2013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黎某陆续向被告人袁某等人购买翻新苹果品牌手机,并通过某购网予以销售。
 
  2013年12月11日,根据举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某小区11栋304室抓获被告人袁某、李某、云某、石某、黎某,现场查获手机168部、苹果手机外壳及其他配件一批、维修工具若干、账本6本、电脑主机一台、快递单一批(其中有10张顺丰快递单显示为以被告人黎某的名义邮寄手机)。经鉴定,涉案135部手机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总价值人民币224990元。根据电脑主机提取的淘宝销售记录,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袁某、李某、云某、石某通过淘宝网销售的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达人民币1959911元,被告人黎某向被告人袁某等人购买人民币386950元的假冒苹果注册商标手机并予以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李某、云某、石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团辩护:苹果手机作为知名品牌,经常成为众多不法商家制作和销售"山寨"产品的首选目标。但随着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涉案金额巨大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必然会遭到严厉的打击和惩处。在此背景下,若不采取良好的辩护策略,本案的主犯袁某将极有可能因假冒注册商标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而被判重刑。
 
  律师辩护团队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大量查阅卷宗材料,多次开会讨论方案后,针对检方在取证及鉴定程序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以下详实而有力的辩护意见:
 
  1、本案销售金额的认定存疑,作为重要证据的支付宝销售记录的提取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控告被告人通过淘宝网销售的金额人民币1959911元未经核实,缺乏事实依据,不应计入涉案金额。
 
  2、公诉机关无证据认定黎某向袁某等购买的手机系假冒苹果手机,关于销售手机价值人民币386950元,既无鉴定报告,也无客观的销售记录,缺乏事实依据。
 
  3、侦查机关关于涉案手机真伪鉴定的委托程序不合法,有损被告人合法权益。
 
  4、被告人袁某等人翻新二手苹果手机,除手机后壳外,均用的是原装正版的零配件,且均以二手手机的价格出售,其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5、袁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6、被告人袁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意不大,且为经济犯罪,建议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大部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涉案金额未予认定,被告人袁某等人的非法经营额仅被认定为人民币528000元,而结合其他轻罪情节,被告人袁某得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相关量刑刑法法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