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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马某成等涉嫌骗税金额数10亿案 广州辩护律师罪轻辩护成功

2015-01-25 11:21:56
  案情简介:被告人章某等人组织企业按照被告人范某、马某军的要求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马某成通过章某,介绍沈丘县千衡纺织有限公司向朝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57873。47元。后案件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包括上述被告人在内的23位被告人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本案共有23名被告人,涉案金额数10亿,系公安部重点督办案件,被告人涉嫌包括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等多个罪名,案情十分复杂。广州辩护律师团接受被告人马某成的委托后,经团队开会讨论,认真分析案情,并多次会见嫌疑人,最终决定为马某成作罪轻辩护,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过程中,广州辩护律师针对马某成的罪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马某成仅参与一单金额为57873。47元人民币的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且未与千衡公司和朝辉公司联系,只是配合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次要作用,处从属地位,系从犯,属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
 
  2、被告人马某成系初犯、偶发,其行为与经常性、长期性的违法犯罪情节相比,危害性较小,且主动书写了《悔罪书》,公安机关的《认罪态度情况说明》中亦建议从宽处罚,可认定其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3、被告人马某成身患重病,关押期间一度病情恶化转入监管医院,不宜长期关押。
 
  4、被告人马某成赡养了四位八十多岁的老人,两位老人体弱多病,急需治疗和照顾,从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及本案社会效果角度出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采纳了广州辩护律师罪轻辩护的意见,仅判处1年零9个月有期徒刑及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因本案案情复杂,证据繁多,检察院要求二次补充侦查,耗时颇久。案件判决生效后半年多,马某成便刑满出狱,重获自由,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律师专业的辩护表示高度认可!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