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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涉嫌虚假出资罪 广州刑事律师接受委托改判轻判辩护成功

2015-01-25 15:07:58
       案情简介:万某系某银行信贷科长,掌管着本行发放审批贷款的特权。事业有成的万某,某天却突然遭遇牢狱之灾,被公安机关以万某涉嫌虚假出资罪暂时羁押于看守所。
 
  突遭横祸,当事人的亲属辗转找到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经过会见万某、复印卷宗对案件有了全面详尽了解。之后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搜集到了涉案公司的出资报告、从公司成立之初至本案案发的公司信息变动明细等诸多证据。通过阅卷及调查,律师认为万某不构成虚假出资罪,而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庭审辩护词摘要:1、公诉机关起诉以万某构成虚假出资罪,主体不适格。
 
  虚假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而本案的被告人万某却既非涉案公司的发起人,也不是公司的股东。唯一与公司有联系的就是涉案公司在增资时万某所在的银行处理了涉案公司增资的业务,而且万某是该行信贷科长。银行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因此,公诉机关以万某构成虚假出资罪,主体不适格。
 
  2、如果万某构成虚假出资罪,那么为何涉案公司的多位高管、股东并未受到刑事处罚。
 
  涉案公司的多位高管,在本案中根本未受到任何刑事方面的强制措施,却是经手涉案公司增资业务的一位银行信贷科长被以虚假出资罪立案起诉,于法无依。
 
  3、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万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出资罪,应当定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从辩护人获取的相关证据显示,本案中被告人万某只是在涉案公司增资过程中上报审批核实涉案公司的增资款。从万某工作的银行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及某案的责任人的相关批复中可知,万某在涉案公司此次增资业务过程中确实存在疏忽,导致银行损失巨大,以涉及不良贷款违规的原因将万某开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银行及其他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等刑罚。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万某应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非虚假出资罪。
 
  办案结果:辩护律师介入本案辩护,依照法律与法律事实进行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当事人家属对两位辩护律师的努力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