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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嫌疑人易某 刑事律师介入成功保释

2015-01-25 17:19:13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12日,广州某出版社财务主任易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天河区看守所。11月18日,易某被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经过:易某被逮捕后,易某的亲属焦急万分,慕名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刑事律师代理。初步了解案情后,律师接受了易某亲属的委托,为易某提供辩护服务。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经过多方了解案情,发现易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其所任职的出版社,在与外单位合作出版业务中,该外单位向出版社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版社方面接受了该宗发票,并进行了税款抵扣。因此,本案属于涉嫌单位犯罪。嫌疑人易某收到刑事追究,正是因为其作为财务人员,将该宗发票进行了财务处理和报税抵扣。抵扣税款金额达五十余万元。对此,公安机关认为,易某持无业务往来的单位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结果:进行深入法律分析,辩护律师发现,该宗发票系由出版社的合作出版单位提供的。该合作单位与易某说任职的出版社之间具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因此,该出版社并无偷逃国家增值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用该合作单位提供的发票申报和抵扣税款,属于该出版社的正常抵扣权限范围之内。因此,该出版社客观上不属于偷逃国家税款,亦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辩护律师认为,易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起诉意见书。经过多次与检察机关承办人沟通交换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代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易某取保候审。
 
  辩护总结:易某被成功取保候审后,委托人对辩护律师有效的辩护服务表示高度的赞赏和满意。对这一案件的成功取保,代理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在经济犯罪侦查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往往偏重于形式上的审查,而疏于深入探究相关事实是否真正侵害了法益,从而在案件定性上产生偏差。对经济犯罪的辩护,应当更多地深入分析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是否真正具有犯罪故意以及客观上侵害了相应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