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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商局长向某涉嫌受贿 刑事辩护律师撤诉辩护成功

2015-01-25 17:22:14
        一审: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向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25日以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被告人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案因涉及到"刑讯逼供"、"收受干股"、"工商局领导"等敏感问题,受到当地各部门广泛的关注。二审被告人亲属委托刑事业务辩护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律师提出:一审认定向某"收受干股"证据不足。大量的材料证明向某在本案中有实际出资入股,其出资行为并不触犯刑律,不应认定其犯受贿罪。
 
  二审: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于2012年3月21日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广州市荔湾区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8日、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控方补充侦查的新证据--司法鉴定书展开激烈的辩论:辩护人提出鉴定机构为鉴定而所提取的书证材料不具备样材的条件;根据鉴定仪器显示的数据不能必然得出鉴定的结论;充分证实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判决撤诉:庭审结束两周后,公诉机关以证据、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裁定准许撤诉。
 
  2012年9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关押了一年半的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向某,终于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