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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拆掉矿山铁道上的铁路口件104套被捕——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2015-01-25 17:30:42
         被告人马某于2000年7月14日从正在使用的矿山铁道上拆卸铁路扣件104套,以每斤0。3元的废铁价格卖掉,得赃款70余元,后马某被人举报。
 
  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为盗窃,但团不具备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所以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铁路扣件,已危害到矿山铁路的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变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本案中,马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危害到矿山铁路的运输安全,因而构成盗窃与破坏交通设施的牵连,但由于盗窃数额鞍小,故不构成盗窃罪,而只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