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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拿刀挟持“大连沈阳延吉”q6621航班上的乘务员被捕——涉嫌劫持航空器罪

2015-01-25 17:41:30
        被告人许某于2002年4月17日17时左右,携女儿乘坐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大连沈阳 延吉”的q6621航班。飞机起飞10多分钟后,许某从座位上突然起身,用左手接住正在为其他人服务的乘务员徐某,同时用右手所持的卡锁刀逼在徐某胸前,高喊:“我要劫飞机。”徐某奋力挣脱,机上乘客与空中安全员随即将许某制服。后飞机安全降落。
 
  本案中,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是否既遂?应当注意的是,劫持航空器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而无论是否危及到航空器的安全或是否发生危害结果,都构成犯罪既遂。根据案情来看,徐某已经完整地实施7危害行为,并且其行为也已经危害到了飞机的飞行安空即公共安全。虽然徐某最终没有使飞机按照其意愿飞行,但应当认为其行为已经具备了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构成犯罪既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