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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开采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1人死亡——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15-01-28 18:42:23

        某煤矿负责人刘某使用他人“采矿证”进行非法开采。2001年9月.刘某和煤矿瓦斯检验员袁某、生产安全员徐某在煤矿安全局指出该煤矿存在通风设备失灵等严重安全隐患并要求其停产整顿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冒险作业。9月13日凌晨,该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造成井下21名工人死亡。

 
  此案中认定的关键在于无证经营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员能否成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刘某等所在的企业虽然不具有合法的“采矿证”,但刑法本身并未对进行煤炭开采的矿山是否应该持有合法的开采证而进行限定。固而,没有理由将刘某等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外。另外,本案的其他情况也都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所以应当“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