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出借枪支给学生徐某造成意外死亡——涉嫌非法出借枪支罪
被告人赵某系公安人员。1998年5月至7月,赵某带领大学生徐某等人在某岱安局实习,并任指导老师。徐某多次要求借赵某配带的枪支“玩一玩”,赵碍于情面,在卸下了子弹夹后将枪支借给了徐某。但是.赵某忘记该枪曾经上膛,枪膛内仍有一发子弹没有取出并处于待发状态。徐某得到枪后非常得意并带回宿告向同学炫耀。徐某亦认为枪内没有子弹,用枪对准自己的右太阳穴模仿自杀,并扣动扳机。随着一声枪响,徐某当场死亡。
对本案罪名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子弹夹已卸,赵某与徐某均来意识到枪内有子弹,发生徐某死亡的后果,属意外事件;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违反规定,非法出借公务配备用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本案的观点是,赵某系公安人员,理应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内部纪律,将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借给他人使用,己经违反了规定,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已符合非法出借枪支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注意的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而依法配置了枪支的人员,只有在出借枪支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而在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应从重处罚。
对本案罪名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子弹夹已卸,赵某与徐某均来意识到枪内有子弹,发生徐某死亡的后果,属意外事件;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违反规定,非法出借公务配备用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本案的观点是,赵某系公安人员,理应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内部纪律,将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借给他人使用,己经违反了规定,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已符合非法出借枪支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注意的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而依法配置了枪支的人员,只有在出借枪支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而在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