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中犯罪未遂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中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刑法是一种规范,其中蕴含着一定的价值取向。事实上,对一切未遂犯都加以犯罪化并追究刑事责任是行不通的。
其一,会导致滥用职权犯罪范围宽泛化,刑罚触角伸得过长,刑罚权任意扩张,有违时代的潮流和社会发展的趋势。
其二,对危害不大的未遂行为一律加以犯罪化,无异于过早地折断了行为人回归社会所架设的“黄金桥”,与我国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相悖。
其三,会导致人们过于迷信刑罚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从而轻视并削弱其他法律手段和社会措施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