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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被涉抢劫错关5年 ——获国家赔偿54万

2015-07-08 16:40:36
       2005年广州男子萧健涛因被认为卷入一宗特大团伙抢劫杀人案而遭羁押,2005年10月被广州中院以抢劫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1年。
 
  据当时案情显示,该案中的7名犯案男子,均是家住广州市白云区和天河区两区城乡接合部的青少年,最大的出生于1985年,最小的出生于1988年。他们大多家境平平,多数只读到初中就辍学,案发前终日无所事事。之后该团伙“老大”刘某成将他们纠合在一起,在白云区的一些市场、酒店门口转悠,以租乘摩托车为名将“搭客仔”骗至偏僻地段持刀抢劫。法院一审认定,该团伙共计持刀作案8次,只抢得财物13220元。如遇搭客仔反抗,团伙主要成员便痛下杀手。
 
  2004年1月1日,男子萧健涛因涉嫌另外一宗抢劫案被抓,后来因为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在萧健涛被关押期间,办案机关发现他有卷入上述特大团伙抢劫案的嫌疑,遂于2005年6月再次对他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2005年10月18日,萧健涛和上述抢劫团伙的另外6名被告人一起被判刑,其中萧健涛本人因此前还背负一单抢劫案,两案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据悉,在办案机关指控萧健涛参与的上述特大团伙抢劫案中,萧健涛在“犯案时”尚只有17岁,属于未成年人。
 
  上述特大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后,有案件当事人提出了上诉。2008年4月3日,广东省高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广州中院此前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判。2010年10月29日,广州中院经重新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改判,判决萧健涛无罪。
 
  重审宣判无罪的当天,已经24岁的萧健涛被取保候审。后来该案再次进入广东省高院二审程序,但在2012年9月25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了维持重审无罪判决的裁定。这意味着萧健涛在上述特大团伙抢劫杀人案中,彻底被宣告无罪。
 
  广州中院统计披露,从被认定有参与团伙抢劫案的嫌疑被抓,至重审宣判无罪取保候审,男子萧健涛一共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1885天,超过了5年,“导致其心理上、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案件知情人士评述称。
 
  2013年4月,萧健涛以重审无罪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了国家赔偿,申请国家赔偿的内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了萧健涛的申请,并主持召开了听证。
 
  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法院应给予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182 .35元,萧健涛被限制人身自由共1885天,故应当赔偿萧健涛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共计343729 .75元。
 
  赔偿委员会同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萧健涛因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超过5年,导致其心理、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在此期间,萧健涛也无法参加家人的葬礼,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酌情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综上,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最终决定给予萧健涛国家赔偿共计5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