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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2015-03-06 19:03:11
      刑诉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