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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一审程序

2015-03-06 19:56:23
      刑事第一审程序是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初次审判。第一审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依照法律就被告人的罪责问题作出裁判。
 
  第一审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判。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的诉讼阶段。第一审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依照法律就被告人的罪责问题作出裁判。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者在提出上诉以后,没有被上诉审法院撤销,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执行。
 
  中国刑事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案件,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对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应不应该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的问题,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包括:
 
  案件受理审判机关接受案件决定予以审理,在诉讼程序中称为受理,案件的受理是审判程序的开端。
 
  人民法院对于经过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先就案件是否具备法定的开庭审判的条件进行审查。即首先通过阅卷,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侦查是否合法,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审判人员审查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理前准备第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了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①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②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③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④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⑤先期公布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但是根据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 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法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法庭,对案件进行实体上的审理,就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的问题,作出裁判的活动。法庭审理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程序。
 
  法庭审理在法律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保障下进行。除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他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并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法庭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出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时,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对于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以上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法庭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核对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的裁判。在法庭审理中,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的进行。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讯问、发问、发言和辩论,都须经审判长许可。审判长负责指挥值庭人员、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判决必须向当事人宣告。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可以当庭进行,或者另定日期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 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定期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延期审理案件因故不能按原定开庭时间审判,或者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理继续进行的情况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④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