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的三个标准界定
“搭便车”或“搭顺风车”在法律上称之为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也就是说车辆驾驶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让他人搭乘。
第二,同乘者与驾驶者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所有者的车辆。驾驶者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能一致。
第三,同乘者须经驾驶者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者同意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
第一,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也就是说车辆驾驶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让他人搭乘。
第二,同乘者与驾驶者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所有者的车辆。驾驶者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能一致。
第三,同乘者须经驾驶者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者同意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