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行为中的犯罪
导读
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来周转,或者想要做生意,奈何不够资金,贷款事业就应运而生了。在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如果立意不良,或采取不法手段来取得贷款,这就构成了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想要多借点钱,从而更好地拓展生意,或者以自身条件所借的款不足以解决目前的困境,不惜以各种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的是借用他人身份证,有的是隐瞒财产抵押事实,有的是通过捏造文件。现实中,还存在这么一种情况:不少人做了替罪羔羊,被不法人士利用个人信息去获取贷款,最后却被归责为犯罪。
金融犯罪
关于贷款的金融犯罪比较混淆的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两者的犯罪构成要件很相似。第一、两者的犯罪主体相同,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为犯罪行为人提供帮助的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亦可构成:第二、犯罪客体相近。都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第三、手段相似。都是采用带有欺瞒性质的手段。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两者最大的不同是: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而主观目的是如何判断的呢?这要不仅只看其取得贷款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贷款后对贷款如何处理的客观表现。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通过非法手段来骗取贷款,或者不按贷款用途来使用该笔贷款,都应当判别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两者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前者只需要达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而后者只要骗取贷款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对情节的规定均为加重处罚情形。从条文中也可看出两者的量刑标准也是有着很大的差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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