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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叫绝]欠钱不还,“唯一房产”也可以被执行!

2016-08-22 11:32:14
 

导读

   人民法院的“执行难”已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和债权人的突出问题,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也是法院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也可以执行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具体又应该如何执行?接下来《我顾问》咨询在线为您分析。

 


 

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个条件: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在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时,第六条的规定就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因为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尽管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


  为了确保实践中的问题得到妥当解决,在充分考虑这一类债权特殊性的基础上,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执行的,在进行充分利益权衡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变通的规定在债权的种类上区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两种情形


 1、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保障力度大一些,列举了可以执行的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这样的话,我们觉得对你的保障就没有必要。


   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2、针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这类案件中,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这是没有什么商量的。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如果3个月的宽限期过了,还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强制其迁出。


   人民法院的“执行难”已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和债权人的突出问题,在实务中我们一般会建议债权人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前期做了财产保全后期的执行就会顺利很多,更多关于解决执行难的实务经验和技巧,《我顾问》广东律师专家团帮到您。《我顾问》汇集最顶尖的法学实务大师,团队合作解决问题,汇集身经百战的律师,经验丰富,竭尽全力维护您以及您的亲人朋友的合法权益。

原文/范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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