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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傻了!给小三的财产可以要回!!!

2016-09-18 10:54:10
  张男和李女在大学期间确定恋爱关系,毕业后顺理成章地结婚生孩。几年来兢兢业业,事业上总算是小有成就,但是婚姻的危机却来了。在一次酒宴上,张男结识了王女,两人相互吸引随即坠入爱河。

期间张男赠给王女金首饰、数码产品、名牌包包等,随后张男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王女名下,赠送给王女。李女得知实情,要求张男离开王女,王女以死相逼。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张男断绝了与王女的情人关系。

那么对于张男赠与王女的财产,还能够要回来吗?

 

对于第三者,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包养情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婚姻法对这种行为也只是谴责。

本案中,张男在李女不知情下把共同财产赠与给王女,而王女明知张男利用共同财产购买物品、房产赠与给自己且乐意接受,可知王女非善意第三人。故李女可以主张撤销该赠与,要求王女返还财产。

 

 

也许有人会疑问,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返还另一方的一半就可以了,对于另一半是对方赠与给我的,这样不也是可以吗?

 

其实不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如果配偶只能追回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等于人为地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与《婚姻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配偶应有权利追回所有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保全自己的财产,可以考虑在赠与财产的时候保留相关的出资凭证。爱情是盲目的,作为第三人也可以考虑在发生纠纷前委托律师规避风险,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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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李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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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