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导读
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孩子抚养权问题成为大部分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离婚后,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是否再也无机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了呢?请看《我顾问》结合案例为您分析。
2000年叶女士与刘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儿子。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叶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先生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刘先生抚养,叶女士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离婚后,叶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是刘先生却经常不能履行带儿子与叶女士见面的义务。自他们离婚后,刘先生养成酗酒的恶习,每次酗酒后刘先生就对儿子拳打脚踢,儿子经常被打的伤痕累累。叶女士知道后,非常心疼,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将儿子带到医院诊断,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结果:孩子由原告叶女士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案例中,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将孩子抚养权判决归刘先生。然而,刘先生并未好好照顾孩子,反而经常打骂孩子,且其酗酒的恶习,给孩子树立了一个不良榜样,对孩子身心健康非常不利。而叶女士则倍加珍惜探望孩子的机会,按时给付抚养费,更为关心、爱护孩子,法院应叶女士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判决孩子由叶女士照顾,显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符合法律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经法院判决或签订离婚协议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已经确定,从此再也不会发生变化。其实不然,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法院始终是围绕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的,判决生效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对孩子的成长确有不利影响,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
原文/黄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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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