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如何成立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作用很大,所以应该认真对待,不要去触碰法律底线,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我顾问》为您解读。
案例一
案情描述
某日,甲下班回到家中,发现丈夫乙没有回家,三日后仍然杳无音讯,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丙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通知丙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丙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经对丙驾驶的轿车后备箱进行检查,发现有残留血迹,即对丙进行讯问,丙随即供述了杀害乙的犯罪事实。
案例分析
案例中,丙的供述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作出的,所以供述的罪行为只能成立坦白,不成立自首。丙如果自己跑到公安机关不是公安机关通知的话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成立自首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要去公安派出所机构就成立自首,这种认识是存在误区的。
案例描述
王某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等方法,共骗取他人人民币数百万元。某日上午,公安人员找到王某的母亲李某询问相关情况,李某向侦查人员表示王某可能住在邻县表哥家中;侦查人员经过侦查,确定王某位置后,将王某抓获。王某被抓获时未作任何反抗,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被抓获的原因是因其母亲的表述,在被抓获后没有反抗,王某又如实的供述了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属于自首。因为王某的母亲告诉公安机关王某所在的住处,对王某的抓捕有着巨大的帮助,自然对王某应该认为自首。这样处理有利于对罪犯抓捕,更有利于对犯罪份子家属帮助公安人员抓捕罪犯。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律解释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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