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治“老赖”的强制执行措施(超强汇总)
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限制出入境等。
执行唯一住房、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执行配偶财产。
禁止出入境、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1、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4、任职资格限制。包括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具体包括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等。
6、荣誉和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包括: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等。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人民法院的“执行难”已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和债权人的突出问题,更多关于解决执行问题的实务经验和技巧,《我顾问》广东律师专家团帮到您。《我顾问》汇集最顶尖的法学实务大师,团队合作解决问题,汇集身经百战的律师,经验丰富,竭尽全力维护您以及您的亲人朋友的合法权益。
原文/范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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