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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新规:律师意见,必须核实!

2016-10-21 11:54:00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涵盖内容十分丰富,涉及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个领域、多个环节,对于我国司法公正以及减少冤假错案有着重大的影响。在该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与加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只能作用,下面《我顾问》来告诉大家,刑事律师的职能作用得到了怎样的强化:

 

 01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我顾问》评析:强化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责。该条意见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于律师的意见是“应当予以核实”,而不是可以听取。这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有效作用创造了积极条件。 

 

 

 02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我顾问》评析:该条强化了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中质证权。意见对于有效解决当前律师辩护中存在的“发问难”和“质证难”问题,促进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再强调律师的庭审辩护权,增强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03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七条,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我顾问》评析:律师的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得到极大的保护,完善与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使律师的职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近年来冤案频出,如2015年的福建陈夏影、林立峰、黄兴绑架杀人案,历时十九年,终于沉冤得雪。有的人出来了,但是有的人,却再也出不来了。2008年1月,林立峰在忍受了常年的牢狱之灾后,终于抵挡不过病魔的魔爪,在狱中去世。如果当初律师的意见能够得到重视,就不会发生如此的悲剧。

如今新规出台,刑事律师的意见必须进行核实,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那么该如何找到优秀的刑事律师?《我顾问》广东刑事诉讼专家团帮到您。《我顾问》刑事诉讼联盟汇集最顶尖的刑事法学实务大师,团队合作解决问题,汇集身经百战的律师,经验丰富,竭尽全力维护您以及您的亲人朋友的合法权益。   

 


原文/刘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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