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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爱恨情仇

2016-10-26 19:22:37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爱恨情仇
 

 

导语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可以根据是否登记,是否控股等情况作出详细分类。《我顾问》法律咨询今天就为大家介绍股东分类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是指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但事实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的人。

实际股东(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人,也即公司的真实出资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联系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往往是靠着一份代持股协议维系着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代持股协只要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协议一般是合法有效的。实际股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也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为公司的股东。

 

 

名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名义股东在法律上和善意交易的第三人眼中无疑是公司的股东,第三人无义务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协议。若公司的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为由,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应当承担出资的义务。但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股东进行追偿。

 

 

 

 

实际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实际股东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如期出资才可享有股东权益。若实际股东想转化为正式股东,应当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若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份的第三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份的所有权,实际股东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股份,只能请求名义股东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情形

冒名股东

冒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区别在于,冒名行为未经过被冒名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足出资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结语

实际股东可能出于种种的原因才与名义股东签订有关的代持股协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关系非常精妙,慢慢的双方会产生不少爱恨情仇,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在签订代持股协议时找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审查一下。《我顾问》法律顾问团为您保驾护航、精准定位、专门定制、360度服务,如有需要,点击关注,电话咨询,我们为您的公司保驾护航。


原文/刘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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