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现代生活中,未婚男女同居现象已经司空见惯,我国婚姻法也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称呼,更有甚者同居长达几年数十年,在一起工作与生活,俨然已是夫妻。然而婚前试居也会因双方生活习惯无法磨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导致分手,那么同居男女分手了,财产分割该如何分割呢?且听《我顾问》解答。
说到未婚同居,大家可能脑海中会想起一个名词——事实婚姻。然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区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对未按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确定了如下认定标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A男与C女在朋友聚会上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于半年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一年后育有一女,且共同出资购买了价值100万的房子,A男出资20万。后因双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因为繁琐之事争吵。双方均不愿维持“夫妻生活”,经协商女儿由C女抚养,但是在财产分割双方发生争议,A男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应当一人一半,C女则认为需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按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2、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
3、双方同居时间短,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可协议解决;
4、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5、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6、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所以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尽量做到财产划分清晰、书面约定清楚,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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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李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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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同居财产分割的规定总共有四条:
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12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