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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施”侵害就不构成犯罪?3分钟为你解惑

2016-11-21 11:54:58
没有“实施”侵害就不构成犯罪?

3分钟为你解惑

 
案例一:某A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得知朋友某B正在策划抢劫附近一富商。由于当时自身生活拮据,想到能够一夜暴富,便同意了某B的邀请,决定一同实施抢劫。其后,某A利用空余时间进行踩点,某B负责购买作案工具,并计划于第二天深夜1:00进入富商家里实施抢劫。当天下午,某A越想越害怕,最终决定不参与抢劫的实施,并乘车离开当地。其后,某B独自完成抢劫。案发后,某A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一:某A有没有“实施”抢劫? 

 以常理去理解,某A没有去抢富豪,当然不算“实施”抢劫行为。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某A参与了抢劫的事前准备工作(为实施犯罪进行踩点),之后,某B完成了抢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构成抢劫罪。某A同样参与了抢劫的实施。

问题二:某A的身份怎么算?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嫌疑人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去界定嫌疑人的身份。如果,某A的踩点为犯罪提供了很重要的线索,成为之后作案不可缺的重要前提,则可能被界定为主犯。例如,富商本身的生活规律非常保密,某B无法获得。通过某A的踩点,导致某B可以顺利实施抢劫。此种情况下,某A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而在一般情况下,某A则是从犯。

案例二:陈某与许某因生意上的事情产生矛盾,遂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




问题一:方某能否以犯罪中止为由,主张从轻或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共犯是否构成犯罪中止,需要考虑以下情况。第一,行为人是否主动放弃犯罪。第二,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三,虽然未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能采取行动,消除自身行为对犯罪的积极影响,可认定为犯罪中止。本案中的方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其他人,也没有采取积极行动,消除自身的积极影响,不构成犯罪中止。

问题二:方某可能被判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致人重伤的,判处3-10年有期徒刑。但考虑到方某放弃行为,减轻了社会危害性,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酌情进行从轻判决。

综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所用的词汇,跟法律专业术语之间存在差别,不能根据自己的常理判断来理解。我顾问律师团队谭红斌律师建议,在遇到法律问题后,应主动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尤其是刑事案件,别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从而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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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伍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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