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查步骤
医疗纠纷事故一旦发生,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处理,就需要走法律程序,即俗话说的打官司,需要进行医疗事故纠纷医疗技术鉴定,鉴定需要怎样来审查哪些步骤呢?请看《我顾问》为你分析。
1.形式审查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几个方面
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②.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
③.专家鉴定组的成员是否存在收受财物,虚假鉴定的;
④.专家鉴定组是否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
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2.实体审查
①. 鉴定所依据的临床材料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遗漏并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临床上允许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书写的病志进行修改,但按照三级查房规定,修改的时间最长也应在一周之内,一页之内修改之处不许超过三处,并且需用红笔修改,并在下级医生签名的前面签名。实践中有些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是医疗机构伪造的或经过涂改的,如一例鉴定就是依据医院自己后补的病志作出的,对于这样的鉴定,因其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因而不具有证据效力。
②. 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常规是否客观,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选择及错误,依据应该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标准为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科书等权威书、行业规范及临床约定俗成的成规习惯。
③.鉴定结论是否全面,是否对医疗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予以了鉴定。前面已经对临床过程所分阶段作了说明,鉴定中有些只对治疗的某个阶段进行,并且常常具有选择性,对无过错的方面详细论述,而对存在过错的方面不予鉴定说明或简单的一笔带过,或者对某一阶段中的正确方面进行鉴定,而对有错误的方面有意回避。
④.鉴定论证说明过程是否符合逻辑、符合常理。得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一个论证过程,需要论据充分、逻辑严密、论理详尽。目前鉴定最多的论述是:“诊断正确,治疗正确,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对诊断正确,治疗正确的依据及相关问题论述的很少,逻辑不严密,得出的鉴定结论可采纳性较小。
⑤.医疗事故的概念本身缺陷。医疗事故是以医疗行为结束时患者的状态来判定,实践中有许多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经过积极治疗后,患者并无组织、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因此并未构成医疗事故。如一例产妇生产,因医院技术及经验不足,造成产妇宫颈撕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后经转院治疗,痊愈出院,本例当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仍然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因未构成医疗事故而免责。
医疗损害赔偿的审理时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应严格审查。鉴定结论经上述审查质证,符合证据要求的,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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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谭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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