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碰瓷”的几个法律问题,献给各位司机大佬
“碰瓷”的手段有很多,道路上最常见的不外于那几种,如:你轧我脚了、你剐我车了、你撞飞我了等。且他们的解决途径往往只有一种——私了。相当大一部分碰瓷党都认为他们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只要不给他钱,他就躺在你的车轮前嗷嗷大叫,博取吃瓜群众的围观,谁都奈何不了他。笔者真的不知道仅凭他们的这种天真状态,自信是从何而来。以下,就给大家明确一下“碰瓷”所涉及的犯罪类型。
一、先判断是否涉嫌公共安全
现实生活中,大量碰瓷者都是利用道路混乱、机动车起步阶段以及违规变道行驶等条件,在车流量小、行人稀少或道路进出口等路段,行车速度慢,驾车与被害车辆发生碰撞,继而要求对方赔偿。而这种方式一般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因为这种行为往往不具有扩散性、广泛杀伤性,不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反之,如果在高速路上、车流量大、行人密集等道路,则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结合碰瓷者索要钱财的方式和具体案情,继而确定犯罪性质
碰瓷党常常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捏造事故是被害人过错所导致的假象,继而以此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这种碰瓷者往往会声音大,故作愤怒状,且要挟、强迫的手段各种各样,但偏偏不会选择报警处理。这种时候,就要准确把握好碰瓷人员要挟、强迫行为的本质。
这情形是最常见的一种,因为可以减低碰瓷人员的成本、风险。通用方式为:碰瓷人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认识错误,从而支付“赔偿”,这时,碰瓷者就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碰瓷人员驾车冲撞或直接冲撞被害人车辆后,以暴力或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钱财,以抢劫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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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刘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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