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先等一等
嫖娼?先等一等
1有性病就不能去嫖娼了?
我们身处一个道德文化深厚的国家,对性的态度一向是不怎么开放的。但是,不管是否谈及,我们都知道这是个不能避免的问题。本案就有一个很直接的问题,就是性权利要怎么保护?就像本案的某A,被查出艾滋病了,难道就不能再跟女性发生性关系?并非如此。首先,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是有条件的,只要避开这些传播途径就没有问题。其次,即便没有做好防护措施,但不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不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妨碍社会管理等,就不会因此而犯罪。但是,明知道自己有艾滋病又去嫖娼的,这就是不行的了。
2某A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针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是,艾滋病能不能被定义为一种普通的性病?由于艾滋病以目前的医学手段,属于无法治愈的疾病,可理解为必死之症。同时,艾滋病又是一种传染性极高的疾病。
当一个人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还跟别人发生性关系。从主观上分析,对疾病传播至少也是一种间接故意。而故意传播一种不治之症给别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
但目前的法律实践中,法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行为人传播性病罪。
3传播性病罪是如何认定的?责任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可见,构成此罪主要考量的标准是两个。
第一,对自己患有性病的事实是否知情;
第二,是否实施了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4遇到这类情况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在刑法学理论上,此类犯罪称作行为犯。也就是,只要明知道自己有性病,还去嫖娼就构成了犯罪,并不会考量行为人是否有产生危害结果。性病是否有传染给别人,不作是否定罪的考量。因而,行为性质的认定就成为关键。
对于嫖娼在认定上至少有三个要件:第一,有价交易;第二,发生性关系;第三,以发生性关系为追求的有价交易,即因果关系。任何一个要件的不足,都有可能无法认定为嫖娼。
但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缺失,当事人一般很难对这些要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供述。
所以,在遇到问题时,马上让律师介入是很有必要的。不要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最后,小编还是要呼吁一下,珍爱生命,远离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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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伍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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