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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司法疑难问题探讨

作者:wangzhe  日期: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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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和间接走私,其行为对象包括全部军用武器、弹药和部分民用武器、弹药,但不包括仿真武器等。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走私的概括故意,可以按照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按确属认识错误则不能。另外,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走私武器、弹药罪与相关罪的区分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关键词:走私;武器;弹药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走私武器、弹药案件不少,也存在着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本文仅对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根据《海关法》第82条的规定,“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3)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其第8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一般来说,后者被称为准走私。不过,关于准走私,刑法第154条则增加了“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行为。根据海关法和刑法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是指违反《海关法》和枪支管理秩序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由于武器、弹药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存在偷逃关税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变相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其走私形式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通关走私。这是指走私分子通过海关进出境,但同时采取假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或偷寄武器、弹药。这种走私武器、弹药的形式比较少见,往往是小批量走私,多表现为随着携带或藏匿在其他货物中。由于武器、弹药不准进口,走私分子采取通关走私,就要采取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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