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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紧急下令暂缓河南濮阳农民运毒7.5公斤死刑

作者:tanhongxia  日期: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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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河南濮阳运输毒品嫌疑人王某辩护律师哪得知,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某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最高法已经委托中院依法调取新证据,将对此案重新作出裁定。命悬一线,多亏律师才得以留命。

  案件回顾

  2012年11月,杜某找到王某告诉他自己有一批货在广东,他租用了赵某的运输货车,希望王某可以和赵某轮流驾驶去广东拉货。王某上车后看见了杜某放在车里的加油钱、过路费2万元和一部手机,之后他与赵某驾车南下,而此时杜某也乘飞机先行去广东等候。

  第二天,车行至大广高速汕头一服务区附近,王某将杜某购买的装有大量毒品的编织袋放入车内。2012年11月23日晚上10点半作用,两人在濮范高速范县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杜某托运的所谓“货物”中,搜出8包甲基苯丙胺7509.2克。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一直称自己不知道运输的货物是毒品。河南两级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死刑。赵某有期徒刑15年。今年8月,最高院核准王某死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天内交付执行,王某的家人在被法院告知准备见最后一面之前,找到了一份录音录像,当时王某的家人和濮阳律师提供了一份录音录像的新证据,在这份录音录像中毒贩亲口说王某不知道驾驶的货车上面有毒品,所以谢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事实至少是存疑的,另外结合王某此前检举他人立功的证明材料,这些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因为情况紧急,人命关天,所以谢律师就给最高法院主管人员打电话请求暂缓执行死刑,最高法院相关领导和法官都非常非常的负责,经过研究也认为出现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依法需要暂缓执行死刑,就立即通知下级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新情况可能影响死刑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和撤销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裁决继续执行死刑,但是王某运输毒品罪这个案子出现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并且王某还有重大检举立功表现,根据谢律师多年来从事死刑复核辩护的经验,他相信最高法院一定会慎重研究后依法做出裁决的。

  我国法律规定何种情况可以延迟行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之规定,三种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是、罪犯正在怀孕。

  《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18条又增加了三种情况:

  一是、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是、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是、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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